(2017)闽0824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兴华、钟天红等与刘锦桥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兴华,钟天红,刘锦桥,刘宝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889号原告:钟兴华,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天红,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钟天红,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刘锦桥,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刘宝福,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钟兴华、钟天红与被告刘锦桥、刘宝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钟兴华、钟天红于2017年8月31日以刘锦桥承诺尚欠搭竹架工程款由刘锦桥一人负责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宝福的起诉。本院认为,钟兴华、钟天红以刘锦桥承诺尚欠搭竹架工程款由刘锦桥一人负责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宝福的起诉,经审查钟兴华、钟天红申请撤回对刘宝福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钟兴华、钟天红撤回对刘宝福的起诉。审判员 阙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艳红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