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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思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思强,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思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思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张某某、朱某某(三人已判刑)、涂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涡阳县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工业园淮河化工工地,由王思强及李某、朱某某、涂某某等人盗割电缆线后,张某某驾车将李某等人及盗窃的赃物接走,返回涡阳县。次日上午11时许,当车行驶至涡阳县时,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张某某被当场抓获,王思强等四人逃离。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0446元。另查明,2017年1月12日,王思强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投案。被盗电缆已于2014年10月9日被领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思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查获经过、查获车辆、报案材料、电缆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及领条、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人姚某、杨某、张某某、朱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思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4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思强犯盗窃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盗财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盗单位,被告人王思强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所参与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思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岳冬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