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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旬阳县巨隆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旬阳县巨隆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吴世忠,王成艳,杨葳,吴良云,王俊,沈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17号。被执行人:旬阳县巨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旬阳县振旬路太极大厦。被执行人: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太极大厦1901室。被执行人:旬阳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太极大厦1901室。被执行人:吴世忠。被执行人:王成艳。被执行人:杨葳。被执行人:吴良云,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俊,男,汉族。被执行人:沈蕾,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旬阳县巨隆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旬阳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将所有的位于旬阳县构元镇刘家河村铅锌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编号:********)质押给安康财信融资担保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旬阳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旬阳县构元镇刘家河村铅锌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编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