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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户广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广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刑初2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户广建,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未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广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户广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户广建驾驶冀J×××××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白洋桥村东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陈德青驾驶的冀J×××××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2、李某、张某、扈某受伤,陈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户广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户广建及时报警,抢救伤者,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户广建补偿被害人陈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户广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广建、陈某1、陈某2等常住人口登记卡、张官屯乡田庄子村村委会证明、陈某1死亡注销证明、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沧州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3的证言;被害人陈某2、李某、扈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户广建的供述与辩解;沧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户广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陈某2、李某、张某、扈某受伤,陈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户广建系自首,补偿了被害人陈某1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户广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户广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月巧人民陪审员  董书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