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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余立平与陆加正、曹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立平,陆加正,曹玉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949号原告:余立平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银,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加正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曹玉婷女,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余立平诉被告陆加正、曹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余立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立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陆加正、曹玉婷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余立平负担。审判员  蔡姣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