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魏新会与刘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会,刘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432号原告:魏新会,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刘顺国,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魏新会与被告刘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魏新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新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魏新会负担。审判员 张耀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二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