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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魏新会与刘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会,刘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432号原告:魏新会,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刘顺国,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魏新会与被告刘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魏新会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新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魏新会负担。审判员  张耀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二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