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袁朝亚、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袁朝亚,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负责人:陈光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袁朝亚,女,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杜某;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袁朝亚、重庆迪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在银行、车辆、房屋管理所等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朝亚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669号1幢6-6号房屋一套,经查,上述房屋虽已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1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