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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某申请执行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某,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3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人民币25000元及陪嫁物品被子两床、毯子一条、四件套三套、台灯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承担案件执行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某与申请执行人朱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何某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凤龙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