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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袁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袁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被执行人:袁丽华,男性,1985年7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与袁丽华罚金一案,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81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决定2017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与袁丽华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并当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丽红审判员  郭玉宁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