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天聪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44号被执行人:陈天聪,男,1997年3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天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荔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陈天聪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八千一百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天聪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