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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延长县某管理站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延长县某管理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81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被告:延长县某管理站。负责人:王某某,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延长县某管理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任志飞书 记 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