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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4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XX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04刑初73号公诉机关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XX镇XX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以葫南检公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梅宇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XX酒后无故持镐打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安装于其村村头的落地式144芯室外光缆交接箱,致该设备损坏。经南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990,00元。同日,被告人张XX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台集屯镇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XX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葫芦岛市南票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对被告人张XX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陈述;证人赵XX、贾XX、郭X、杜XX等证言;被告人张XX供述;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南票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预算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葫芦岛市南票区社区矫正办公室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目无国法,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中林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宋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耿 介本案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