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段兵兵危险驾驶罪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515号移送执行人:岳池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段兵兵,男,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段兵兵危险驾驶罪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兵兵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华审判员 刘臣铁审判员 黄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