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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段兵兵危险驾驶罪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515号移送执行人:岳池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段兵兵,男,汉族,住四川省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段兵兵危险驾驶罪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兵兵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华审判员  刘臣铁审判员  黄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