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晋城市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阳陵化工厂与陵川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阳陵化工厂,陵川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81行初16号原告:晋城市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阳陵化工厂,住所地晋城市陵川县西河底镇西河底村。法定代表人:李龙奇,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雄,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陵川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陵川县梅园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霞,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阳陵化工厂诉被告陵川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阳陵化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城市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阳陵化工厂负担。审判员 贺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范兰兰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