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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琳与个旧市金钗坡锡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个旧市金钗坡锡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王琳,女,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被执行人个旧市金钗坡锡矿;法定代表人童江荣,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琳与被执行人个旧市金钗坡锡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琳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琳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60173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57487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金钗坡锡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章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