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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执复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桑明华与连云港市传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传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传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传财,桑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复5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传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郭传财,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郭传财(曾用名郭传才),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桑明华,女,195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连云港市传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才房地产公司)、郭传财因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执异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执异3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执异30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李 进审判员 黄 宇代理审理员乔永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宗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