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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2执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蒋友具、蒋文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蒋友具,蒋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蒋友具。被执行人蒋文良。本院受理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蒋友具、蒋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622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蒋友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2000元予以扣划。经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蒋友具、蒋文良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2执1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王正东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