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同煤国电同忻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同煤国电同忻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89号申请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经济开发区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3088475。法定代表人何若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宇、任晟恺,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同煤国电同忻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同煤大厦十三层。法定代表人韩利军。申请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同煤国电同忻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同煤国电同忻煤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己提供登记在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安市太湖源镇金岫村庙山脚37(25幢整幢)(产权证号:临房权证太湖源字第××号)作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同煤国电同忻煤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2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登记在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安市太湖源镇金岫村庙山脚37(25幢整幢)(产权证号:临房权证太湖源字第××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