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某2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2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31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2,女,1958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2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起,被告人顾某2在其租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营房村高路一宅XXX号内,开设“梭哈”形式的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4月9日晚,杨某某、孙某某(均另行处理)等十余人在上述地点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至案发被告人顾某2抽头渔利累计逾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4月9日,被告人顾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赌资予以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顾某1、杨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和被告人顾某2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2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2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顾某2退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没收(已没收);责令被告人顾某2退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