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1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廖长茂与郑峰、范亚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长茂,郑峰,范亚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524号原告:廖长茂,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峰,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范亚倩,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30号2幢402-406室。代表人:马力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长茂诉被告郑峰、范亚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长茂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敏?PAGE*ArabicDash?-1-??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