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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8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爱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爱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8849号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东莞市商业中心三期工程3号办公楼711号。法定代表人:李美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峰,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员工。被告:吴爱娇,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爱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艳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龙黄慧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