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5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兵、刘飞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安县。法定代表人刘金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兵,男,1989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刘飞,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兵、刘飞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陕10民终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冯兵、刘飞支付原告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垫付赔偿款188820.00元。因被告冯兵、刘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兵、刘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款项1888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940.5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56.00元等共计204316.53元。申请执行人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190000.0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法院领取30000.00元、被执行人冯兵、刘飞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履行160000.00元),剩余14316.53元申请执行人镇安县永晟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拒绝领取,本院予以提存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1025执1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31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