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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山东辰昊燃气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山东辰昊燃气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946号原告: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剑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莉,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辰昊燃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郝菊花,执行董事。原告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辰昊燃气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自贡东方通用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金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