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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冯国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庆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68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国庆,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芙蓉区。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贩毒于199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1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03年4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于2005年12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国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冯国庆(系吸毒人员)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工商银行宿舍1栋402的住房内抓获被告人冯国庆及吸毒人员张少仙、谢先、崔离钢、黎中山(均已作行政处罚),并在该住房的卧室书桌上查获3小袋共重6.92克的甲基丙苯丙胺(冰毒)、36粒共重3.4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国庆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冯国庆的供述,证人张某、谢某、崔某、黎某的证言,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长沙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长公物鉴(毒品)字(2017)1号《毒品检验物证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冯国庆指认毒品的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冯国庆的户籍证明及其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国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3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国庆是曾经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国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国庆具有吸毒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国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遇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方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