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庆安与王根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安,王根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3081号原告:朱庆安,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根书,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不详,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朱庆安与被告王根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朱庆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庆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朱庆安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冀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