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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庆安与王根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安,王根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3081号原告:朱庆安,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根书,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不详,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朱庆安与被告王根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朱庆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庆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庆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朱庆安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冀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