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2188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许银,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原告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励妍,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1,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在广东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许银、古励妍,被告黄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南区侨苑E幢华兴楼706房、706房车房归原告所有,购房借款由原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3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黄某2。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深,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大男子主义,不务正业,性格暴躁,对社会和家庭不负责任。家庭经济长期靠原告微薄的工资支撑,而被告背着原告与社会上不务正业的人来往,并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强制戒毒,不思悔改。2015年8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后改为社区戒毒3年。2016年2月被告又因吸毒被高州市公安机关送戒毒所强制戒毒,后转广东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使家庭稳定,居有定所。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借款按揭购买一套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南区侨苑2幢华兴楼706房、706房车房的二手房屋。由于被告不务正业,并多次吸毒并被强制隔离戒毒,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用于维持家庭生活及抚养儿子,故上述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购买该房产的借款16万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为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李某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不需法院作相关处理。黄某1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被告在今年10月就可以回家了,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某与黄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2。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黄某1因于2013年10月26日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这有该分局于2013年10月27日作出的肇公端(康)行罚决字[2013]03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14日,黄某1又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对黄某1作出强制隔离戒毒2年的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这有该分局于2015年8月14日分别作出的肇公端(城)行罚决字[2015]00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肇公端强戒决字[2015]0031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肇公端社戒决字[2015]00293号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黄某1在社区戒毒期间,于2016年2月5日再次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公安局抓获,并于2016年11月23日由广东省三水强制隔离戒毒所送往广东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年,戒毒期限从2016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该事实有广东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于2017年7月3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本案开庭后,承办法官对李某做调解和好工作,李某坚持认为其与黄某1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坚决要求与黄某1离婚,调解和好无效,请求法院支持其要求与黄某1离婚的诉求。本院认为,李某要求与黄某1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和好无效,加之黄某1有吸食毒品的恶习且屡教不改,应准予李某与黄某1离婚。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应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爱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