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艳玲、郭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艳玲,郭志伟,中山市小榄镇长兴龙摩托车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玲,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伟,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长兴龙摩托车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小榄工业区胜龙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4092343E。投资人:谢广新。上诉人王艳玲因与被上诉人郭志伟、中山市小榄镇长兴龙摩托车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艳玲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艳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王艳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歌审判员 吴朝晖审判员 王 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禤婕蓉杨慧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