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恢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素珍、黄虎青、周琦、时爱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李素珍,黄虎青,周琦,时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1204-1。法定代表人:后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素珍,女,汉族,无为��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黄虎青,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琦,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时爱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素珍、黄虎青、周琦、时爱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素珍、黄虎青、周琦、时爱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396243.1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0000元、执行费34800元,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