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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普宁市汇润地产有限公司与陈叶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宁市汇润地产有限公司,陈叶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1330号原告:普宁市汇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汕公路南侧广达工业城对面市房管局办公大楼*楼。法定代表人:黄洪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喜,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金钊,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叶锐,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普宁市汇润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叶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普宁市汇润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宁市汇润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7元,由原告普宁市汇润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暹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恋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