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雄楚大道436号。法定代表人:王松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华侨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中佳药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奕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