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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某某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某某、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某装备有限公司,董某某,董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723号原告:辽宁某某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董某某,男,1973年8月7日,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马仲河镇新城子村民委*组。被告:董某,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辽宁某某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某某、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辽宁某某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某某装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辽宁某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