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仇燕翔、彭登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燕翔,彭登国,陈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仇燕翔。被执行人彭登国。被执行人陈林燕。申请执行人仇燕翔与被执行人彭登国、陈林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令,故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存款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了查封(未实际扣押),对被执行人陈林燕位于玉山县冰溪镇沿河路B区12栋南3、4直在审理阶段已经予以查封,现正在评估中,一时难以处置。对被执行人彭登国、陈林燕依法进行了拘传,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约谈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博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