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1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张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豫048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关于齐某某诉张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某、刘某某的住房公积金各250000元。查封期限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红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海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