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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6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魏兴豫、秦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魏兴豫,秦春光,卢继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211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滑县城关镇七街。负责人李士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文普,女,196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客户经理。被告魏兴豫,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秦春光,男,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告卢继勇,男,198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魏兴豫、秦春光、卢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史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靖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