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晓木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刑初17号被告人王晓木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皖1003刑初字1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8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审 判 长 周国庆审 判 员 曹繁荣人民陪审员 江观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