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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晓木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刑初17号被告人王晓木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皖1003刑初字1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8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审 判 长  周国庆审 判 员  曹繁荣人民陪审员  江观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