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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4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中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会军,霍元军,郑华,周燕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10号(北院)。法定代表人:孙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飞,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航,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19号B栋10层100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丽,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69号附4号院。法定代表人:梅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莎莎,河南节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会军,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诉讼代表人:范进良,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洛,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元军,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华,男,1978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燕华,曾用名周伟,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上诉人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天明公司)、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XX公司)、河南中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太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会军、霍元军、郑华、周燕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天明公司、河南XX公司、河南中太公司因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洛阳天明公司、河南XX公司、河南中太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洛阳天明公司、河南XX公司、河南中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中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中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郏文慧审判员  王春峰审判员  范振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利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