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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执7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志彬、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彬,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7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志彬,男,1977年1月18生,汉族,住平山县。被执行人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平,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志彬与被执行人河北金志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马志彬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31执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