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诉杨冬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杨冬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41号13层。法定代表人:孔德春,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冬梅,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555号。负责人:顾非非,行长。上诉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5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合同纠纷,并非侵权纠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不应作为原审被告,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杨冬梅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或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杨冬梅起诉要求上诉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赔偿其交易款,并要求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