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戈与张驰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戈,张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何戈,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张驰,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何戈与被执行人张驰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刑初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驰一直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2017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何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驰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574.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被执行人张驰在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戈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