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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恢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广志、宗莉、宗培义、张善英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广志,宗莉,宗培义,张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恢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雷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广志,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宗莉,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宗培义,男,194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善英,女,194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登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广志、宗莉、宗培义、张善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广志、宗莉、宗培义、张善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善英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北相阳路西×-×#、房地产权证号为淮私产字第××号房产一处,经依法评估并委托拍卖,二次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064000元)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善英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北相阳路西×-×#、房地产权证号为淮私产字第××号房产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0640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 伟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苌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