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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6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陈君友与沈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友,沈可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6590号原告:陈君友,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沈可西,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陈君友与被告沈克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沈克西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君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克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沈克西于2016年8月12日向原告陈君友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此后,被告未予偿还,经原告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克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君友借款人民币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沈克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张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