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程正九、胡利清等与方忠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九,胡利清,方忠于,胡云霞,黄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304号原告:程正九,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胡利清,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方忠于,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胡云霞,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庭,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健,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正九、胡利清诉被告方忠于、胡云霞、第三人黄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正九、胡利清于2017年8月3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正九、胡利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正九、胡利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正九、胡利清负担。审判员 姚 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