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易晓霞与安徽皖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晓霞,安徽皖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643号原告:易晓霞,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安徽皖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黄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晓霞诉被告安徽皖商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晓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易晓霞负担。审判员 王中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梅昌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