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春华与被执行人贾晓东、贾晓杰赡养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华,贾晓东,贾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贾春华,男,75岁,汉族,万荣县,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贾晓东,男,52岁,汉族,万荣县,农民。被执行人贾晓杰,男,46岁,汉族,万荣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春华与被执行人贾晓东、贾晓杰赡养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贾晓东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贾晓东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春华已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贾晓东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终结(2017)晋0822执4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