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定强与龙宪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定强,龙宪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龙定强,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龙宪钱,男,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龙定强与龙宪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龙宪钱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龙定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龙宪钱给付借���本金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借款本金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未能执行兑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