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小刺与乔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刺,乔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601号原告:王小刺,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温县。被告:乔正,男,汉族,1988年6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王小刺与被告乔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小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王小刺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籍师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