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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小刺与乔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刺,乔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601号原告:王小刺,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温县。被告:乔正,男,汉族,1988年6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王小刺与被告乔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小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王小刺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籍师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