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剑辉、王旺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剑辉,王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463号申请执行人:高剑辉,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王旺兴,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剑辉与被执行人王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高剑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