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8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银妹与廖嵘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银妹,廖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8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银妹,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廖嵘,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25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徐银妹与廖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嵘钱款人民币243,500元及相应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在案外人处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