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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钢与刘仁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钢,刘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688号申请执行人:何钢,男性,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刘仁勇,男性,汉族,1975年10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钢与被执行人刘仁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53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仁勇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刘仁勇有车辆(已抵押,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有房屋(一套房屋抵押给农商行荣昌支行,已查封,已控制,正在处置过程中,一套房屋抵押给梁合秀,已查封,已控制,正在处置过程中),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4936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64936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6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琳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