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959号原告: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法定代表人:张燕,系该租赁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保林,男。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来连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洛川县兄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李亚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常忠民、人民陪审员郭改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亚莉审 判 员 常忠民人民陪审员 郭改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晨阳 微信公众号“”